关于定兴县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兴县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定兴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7日起,在定兴县全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通告》在定兴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顶格处理,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定兴县公安局:110;定兴县生态环境局:6820709;定兴县应急管理局:6820345;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823106。
本通告自2月7日起施行。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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