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一男子偷30余个下水井盖,缺德!
聚力破小案倾心护民生近日,定兴县公安局路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城区马路上多个地方的下水井盖丢失,严重危害了群众的出行安全。
为维护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丢失的井盖位置都在道路两侧,民警对窃贼的作案手法等进行分析,锁定嫌疑人为一青年男子,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路线。鉴于作案时间多为夜晚,办案民警排好“蹲班表”,在窃案多发地段加强巡逻蹲守,经连续蹲守数个夜晚,终于11月11日晚7时,在通兴东路将正在盗窃下水井盖的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自11月份以来,盗窃城区马路下水井盖30余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定兴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普法
偷井盖,最高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出台了相关规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来源:定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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