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兴法院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结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姚某、王某某等商议后,由姚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以每车垃圾800元的价格,将垃圾中转站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倾倒至定兴县北堽上村张某某承包的大坑内,截止到2019年11月底,三被告人在该坑内共非法倾倒、掩理垃圾3500吨,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经鉴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为数十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定兴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七人合议庭既是扩大司法民主的关键举措,也是强化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方式。庭审中,三被告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亦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指出了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代人,甚至会殃及子孙后代,三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纷纷表示积极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今后绝不再犯。
定兴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王某某和张某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罚金,责令三被告在保定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垃圾清运处置费用867300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的公开审理对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具有引导意义。通过该案的办理,依法严惩了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该类犯罪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号召了大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该案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我县建设生态文明县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定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