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保障城乡良好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
二、禁烧期间,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剩余物质、树叶、荒草和垃圾;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及其剩余物质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中。铁路、高铁、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重要道路两侧3公里内划为重点区域。
三、加大综合利用力度,鼓励禁烧区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各乡镇、村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农民妥善堆放秸秆。加强农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需配备粉碎装置,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鼓励支持秸秆利用企业到重点禁烧区建立秸秆收集、堆放、加工和利用服务体系。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四、充分发挥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确保环境监管严格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可通过环保热线12369举报,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五、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对农业经营主体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来源:定兴政府门户网站 |